新疆世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芷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3552441939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镇连霍高速公路以北、干河子以西1层02号、2层01号(清水河车管所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7
(2023)皖0811民初1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
新疆世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1
2023-07-11
(2023)新4023民初1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市幸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疆世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7
2023-04-25
(2023)新2801执保1260号
民事
新疆全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世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24号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2021年、2023年与沈阳展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博公司”)签订医疗器材购销协议,取得展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7份,金额21,246,814.05元,税额2,762,085.95元,价税合计24,008,900.00元。你公司2023年与沈阳展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越公司”)签订医疗器材购销协议,取得展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金额14,917,317.09元,税额1,939,250.91元,价税合计16,856,568.00元。经核实,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向展博公司、展越公司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取得的上述两家公司开具的3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实际未从展博公司、展越公司购进货物,从展博公司、展越公司取得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2023年取得上述3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164131.14元,税款4701336.86元,价税合计40865468元)并在当年认证抵扣,属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经计算,你公司2022年1月至7月应进项税额转出1,401,239.03元,2023年4月至7月应进项税额转出3,300,097.83元,合计应进项税额转出4,701
其他违法
2468201.87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