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新庄村小松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3MA70MP9L7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宁陕县江口镇新庄村秦府庄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烟处﹝2025﹞第04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1071.00元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
2025-05-12
2
宁烟处﹝2025﹞第24号
2025年4月24日15时06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陈卓(27090952005)、吴超(27090952006)在县域江口镇市场检查时,进入宁陕县新庄村小松超市,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在商店现场负责人陈玲的配合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及其核定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在店内后侧仓库货架及白酒的箱子内查获非本店32位条码的卷烟53条,具体牌号为:芙蓉王(硬)13条、云烟(苁蓉)3条、云烟(紫)1条、利群(新版)13条、黄金叶(商鼎)4条、好猫(长乐)3条、泰山(心悦)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贵烟(跨越)1条、好猫(长乐九美)10条,共计10个品种53条卷烟。该批卷烟现场负责人陈玲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卷烟32位喷码号经现场负责人陈玲确认非宁陕县新庄村小松超市喷码卷烟。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宁陕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宁烟存通字[2025]第1-02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陈玲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610923130109,卷烟喷码编号为61093130109,有效期为2027年8月19日。家住陕西省宁陕县金川镇黄金村胜利组,现在宁陕县江口镇新庄村秦府庄组经营宁陕县新庄村小松超市,主营日用百货及卷烟零售业务。其店内查获芙蓉王(硬)13条、云烟(苁蓉)3条、云烟(紫)1条、利群(新2025年4月24日15时06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陈卓(27090952005)、吴超(27090952006)在县域江口镇市场检查时,进入宁陕县新庄村小松超市,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在商店现场负责人陈玲的配合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及其核定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在店内后侧仓库货架及白酒的箱子内查获非本店32位条码的卷烟53条,具体牌号为:芙蓉王(硬)13条、云烟(苁蓉)3条、云烟(紫)1条、利群(新版)13条、黄金叶(商鼎)4条、好猫(长乐)3条、泰山(心悦)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贵烟(跨越)1条、好猫(长乐九美)10条,共计10个品种53条卷烟。该批卷烟现场负责人陈玲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卷烟32位喷码号经现场负责人陈玲确认非宁陕县新庄村小松超市喷码卷烟。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宁陕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宁烟存通字[2025]第1-02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陈玲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610923130109,卷烟喷码编号为61093130109,有效期为2027年8月19日。家住陕西省宁陕县金川镇黄金村胜利组,现在宁陕县江口镇新庄村秦府庄组经营宁陕县新庄村小松超市,主营日用百货及卷烟零售业务。其店内查获芙蓉王(硬)13条、云烟(苁蓉)3条、云烟(紫)1条、利群(新版)13条、黄金叶(商鼎)4条、好猫(长乐)3条、泰山(心悦)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贵烟(跨越)1条、好猫(长乐九美)10条,共计10个品种53条卷烟。因自己商店地处位置较好卷烟不够售卖,在汉中游玩时采买20条,其余33条卷烟为县内其他商店处采买。经现场对涉案卷烟进行勘验和卷烟编码号系统内查询,结果为真品卷烟。因店内负责人陈玲所陈诉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法查清,故询问笔录中所陈诉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相关内容为依据统计认定,总价值为:壹万零壹佰柒拾元整(1017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涉案卷烟喷码号统计表》、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办案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陈玲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170.00元10%的罚款计1017.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0个品种53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017.00元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29
3
宁陕市监处罚〔2024〕007号
当事人在宁陕县江口镇从事个体商业零售经营,销售货值6.00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二、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
300.00元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0-03-16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