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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晟康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玉武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MAAJML4N3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塘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3﹞218号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里晟康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收银台无小票机,该公司电脑销售记录显示当日销售有“布洛芬缓释胶囊、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各一盒,该公司销售上述药品时现场未开具有药店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给购药者。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当罚(2023)121号],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整改情况,发现该公司收银台是无小票机,但电脑销售记录显示当日销售有“感冒清热颗粒”一盒,该公司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开具有药店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给购药者。现场提取电脑销售记录和现场检查图片各1张,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2.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1日依职权监督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提取电脑销售记录和现场检查图片各1张,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当罚(2023)121号]1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的情况,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3.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提取电脑销售记录和现场检查图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玉武提供的龙里晟康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的事实。 5.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3日,现场取得《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时未开具该药的销售凭证给购药者的违法事实。本案当事人是从事药品零售的市场主体,在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中没有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药品时未提供该药的销售凭证给购药者,其行为已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罚款0.02万元#
20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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