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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晨曦硅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阳碧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MA4984YP8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九宫山镇南成村(咸宁市晨晖硅业有限公司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5
买卖合同纠纷
咸宁市晨曦硅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恒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通山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5
执行异议之诉
汪**
咸宁市晨曦硅业有限公司,管**,咸宁市晨晖硅业有限公司,李**,曹**
通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5
(2025)鄂1224民初1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咸宁市晨曦硅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恒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通山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8
买卖合同纠纷
咸宁市晨曦硅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恒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通山县人民法院
3
2024-08-21
执行异议之诉
汪**
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通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9
2022-07-07
(2022)鄂0105民初12254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咸宁市晨曦硅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13号
现查明:该企业于2022年8月份安装(设备代码:4170414592020D0133)电动单梁起重机,2023年6月开始投入使用。通过当事人提供该台起重机(首次)检验报告可知,截至案发时,已超期未检9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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