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恒峰电器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时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221MA4T2Q9Q2R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中方县泸阳镇下坪村安置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方市监罚决字(2024)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1月21日经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中方县泸阳镇下坪村安置区从事电风扇、取暖器、换气扇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
2024年1月15日,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黔东南州凯里市文化北路华荣四季百货销售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种型号室内加热器(火盆式取暖器)(规格型号:HF-01,额定电压 220V~,额定功率:1000W,额定频率:50Hz;规格型号:HF-02,额定电压 220V~,额定功率:900W,额定频率:50Hz)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3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05-2024-0064、W-05-2024-0065、W-05-2024-0066、W-05-2024-0067、W-05-2024-0068。检验及判定依据: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3-20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所检项目中发热、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生产销售给黔东南州凯里市文化北路华荣四季百货销售室内加热器(火盆式取暖器):1、规格型号:HF-01,额定电压 220V~,额定功率:1000W,额定频率:50Hz的产品数量共147台,出厂销售价格18元/台,生产成本15元/台,利润3元/台;2、规格型号:HF-02,额定电压 220V~,额定功率:900W,额定频率:50Hz的产品数量共342台,出厂销售价格17元/台,生产成本15元/台,利润2元/台。 当事人与黔东南州凯里市文化北路华荣四季百货销售老板刘荣妹约定,等对方把上述两种室内加热器卖完了再付货款人民币8460元, 因黔东南州凯里市文化北路华荣四季百货销售的上述两种室内加热器被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查封了,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能销售,当事人销售给黔东南州凯里市文化北路华荣四季百货销售的上述两种室内加热器的货款人民币8460元对方一直未付。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收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后,电话联系黔东南州凯里市文化北路华荣四季百货老板刘荣妹,通知其召回上述两种室内加热器,但刘荣妹称上述两种室内加热器被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在仓库暂时不能召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HF-01、HF-02两种室内加热器,因上述产品质量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封存了,其销售的产品已无法召回。上述两种室内加热器因销售商未支付销售货款给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8460元。截止案发日止,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两种室内加热器产品被抽样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取暖器产品;
2、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上缴国库。
9000.00元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2
中方市监罚决字(2024)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1月21日经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中方县泸阳镇下坪村安置区从事电风扇、取暖器、换气扇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
2024年1月12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浙江省缙云县派宁商贸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好佳乐室内加热器(火盆式取暖器)(规格型号:HF-01,额定电压 220V~,额定功率:1000W,额定频率:50Hz)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台,抽样数量2台,并于2024年1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SY-J01240016(W)。检验及判定依据: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3-20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浙江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检验结论“依据《浙江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标志和说明、接地措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月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湖南省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湖南省会同县丽君电器商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室内加热器(火盆式取暖器)(规格型号:HF-0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台,抽样数量2台,并于2024年1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JZ240101JD0009)。检验依据: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3-20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3-20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2023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生产销售给浙江省缙云县派宁商贸有限公司好佳乐室内加热器(火盆式取暖器)(规格型号:HF-01,额定电压 220V~,额定功率:1000W,额定频率:50Hz)的产品数量共20台,出厂批发销售价格20元/台,生产成本15元/台,利润5元/台,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20台货值金额合计400元。2024年2月16日当事人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报告后,2024年2月18日对浙江省缙云县派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好佳乐室内加热器(火盆式取暖器)规格型号:HF-01的产品下发了召回通知。2024年3月5日,当事人收到浙江省缙云县派宁商贸有限公司邮寄的好佳乐室内加热器(火盆式取暖器)规格型号:HF-01的产品数量18台,当天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退给浙江省缙云县派宁商贸有限公司老板18台室内加热器的货款360元,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对召回的18台室内加热器进行拆解销毁。2023年11月11日生产的好佳乐(火盆式取暖器)(规格型号:HF-02,额定电压 220V~,额定功率:900W,额定频率:50Hz)的产品数量共6台,销售给会同县丽君电器商行的室内加热器,数量共4台,出厂批发销售价格20元/台,生产成本15元/台,利润5元/台,另外2台当事人自己销售了,销售价格40元/台,生产成本15元/台,利润25元/台,当事人违法所得70元,6台货值金额合计16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规格型号:HF-02室内加热器,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查找客户信息,其销售的产品已无法召回。上述两种产品规格型号HF-01、规格型号HF-02的室内加热器,违法所得共计170元,货值金额共计560元。截止立案日止,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通过召回方式,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两种室内加热器产品被抽样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取暖器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整;
3、罚款人民币43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00元整,上缴国库。
430.00元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