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金琼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695692591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普吉村三环路北边与小水井中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2025)冀0105民初66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汉鼎投资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2
(2023)云01民终1508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马**,孔*,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1-09
(2024)云0112民初161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1
(2023)苏1204民初2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5
2024-04-11
(2023)苏1204民初2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1
(2024)云0124民初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富民隆明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富民县人民法院
7
2023-06-26
(2023)云0114民初33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上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昆明佳博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江东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众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8
2023-06-01
(2023)苏1204民初2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姜堰区法院
9
2023-06-01
(2023)苏1204民初2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姜堰区法院
10
2023-02-02
(2022)云0102民初21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创宸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7
(2023)云01民终1508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向伟;孔莉;马朝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7
(2024)云0102民初17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柴**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3
2024-04-30
(2024)云0102民初17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云南晟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柴**
裁判文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4
2021-11-21
(2021)渝0106民初2319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重庆艾普尔科技有限公司
钟祥新宇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正添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8
2023-07-05
(2023)云0114民初33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众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07
2023-07-26
(2023)云0102民初10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清荣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10
2022-08-17
(2022)云0103民初109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7902.2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1-10
2022-08-17
(2022)云0103民初10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98933.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9-05
2022-07-21
(2022)云0112财保1188号
财产保全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85520.04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2-06-01
2022-02-08
(2021)云01民终99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5-20
2022-04-11
(2022)云0102执异91号
合同纠纷
孙先军、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4-27
2022-02-15
(2022)云0103民初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4-18
2022-01-04
(2022)云0102财保2号
财产保全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103180.9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10
2022-04-03
2022-03-31
(2022)川7101民初2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昆交综五网罚﹝2025﹞0303号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6000.0元
6000.00元
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9-12
2
昆五生环罚字﹝2023﹞080号
2023年4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普吉村三环路北边与小水井中间的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该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开始在此地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从事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自产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销售。厂地占地面积约25亩地。主要生产设备:2台搅拌机、1条传送带。生产工艺流程:原料-传送-搅拌-半成品。该公司总投资约贰仟万元人民币,现有员工68人。检查时,该公司的物料堆放于厂房内,物料厂房旁的剩料堆放场所未密闭,部分剩料未覆盖,剩料堆放场地道路未进行清扫,现场未采取降尘措施。2023年4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洁娜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堆放剩料场所未密闭,部分剩料未覆盖,剩料堆放场地道路未进行清扫,现场未采取降尘措施。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3〕080号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翔(身份证号530111*********4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591M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普吉村三环路北边与小水井中间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堆放剩料场所未密闭,部分剩料未覆盖,剩料堆放场地道路未进行清扫,现场未采取降尘措施。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8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6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免予行政处罚申请书》,称4月11日12时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已将剩料清理,清扫干净场地道路,并安装降尘喷淋系统,每日定时喷淋降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一条第六款第二十一项的相关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堆放剩料场所未密闭,部分剩料未覆盖,剩料堆放场地道路未进行清扫,现场未采取降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肆万捌仟元。以上罚款总计肆万捌仟元(48,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2023年7月14日
48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