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杰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MA9554HF7T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6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
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济南立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
2025-07-30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李**
山东康邻倍乐康养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0
劳动合同纠纷
陈**
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崔*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0
劳动合同纠纷
王*
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崔*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0
劳动合同纠纷
韩*
崔*,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6
2025-07-0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王**,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立成推拿按摩服务店,崔*,王**,济南立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康邻倍乐康养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7
劳动合同纠纷
刘**
崔*,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8
2025-07-07
劳动合同纠纷
王**
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崔*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9
2025-07-07
劳动合同纠纷
王*
崔*,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07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李**
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市中人社罚决字﹝2025﹞第01号
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整改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15000.00元
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5-07
2
济市中消行罚决字﹝2024﹞第0169号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其进行罚款
15000.00元
济南市市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04
3
济卫医罚﹝2024﹞0069号
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开办的济南康邻倍乐护理院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其进行罚款15000.00
15000.00元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7-15
4
济卫医罚﹝2024﹞0050号
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三级查房制度、病历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警告、罚款15000.00
15000.00元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7-02
5
济卫传罚﹝2024﹞0005号
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开办的济南康邻倍乐护理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六条第(二)项,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警告、罚款4000.00
4000.00元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5-10
6
济市中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5号
接12345张先生举报:市中区二环南路环宇城斜对面的康邻倍乐护理院,消防不合格,防火门一直锁闭,风机瘫痪无法使用,厨房没有消防设施,玻璃不是防火玻璃,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相关单位点差处理,进行整改。2024年3月25日,我大队监督员王璐、董兵对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63号,法定代表人:崔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554HF7T)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防火门前设置纱门已当场拆除,风机运行正常,厨房未设置感烟探测器、喷淋系统。山东康邻倍乐护理院有限公司夹层厨房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对其进行罚款
15000.00元
济南市市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9
7
济市中市监处罚﹝2024﹞49号
当事人使用的西洋参和桑椹,未注明产品批号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属于劣药。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15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没收违法物品;
15000.00元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