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贺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建刚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1MAE3C05F5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富华路南、农机局综合楼202-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3
侵害商标权纠纷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方*,孙**,广州市志瑞尚报关有限公司,绥芬河贺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4
侵害商标权纠纷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方荣;广州市志瑞尚报关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南关知字[2024]第0524号
2024年11月29日,绥芬河贺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志瑞尚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多哥(报关单号:516620240665278773),经查验,发现标有“HUAWEI”商标标识(备案号:T2017-55429)的手机6150台,标有“OPPO”商标标识(备案号:T2018-64517)的手机1200台,涉案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20500元。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为侵权产品,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及担保。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货物标有“HUAWEI”“OPPO”商标,事先未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许可,也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明文件。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3075元
3307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
2025-04-29
2
穗南关知字[2024]第0521号
2024年11月26日,绥芬河贺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佳茂圣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新加坡(报关单号:516620240665262096),经查验,发现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标识(备案号:T2016-47305)的运动鞋460双,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标识(备案号:T2023-142389)的运动鞋480双,涉案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8800元。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为侵权产品,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及担保。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货物标有“NIKE及钩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事先未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许可,也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NIKE及钩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820元
28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
2025-03-19
3
深机关知罚字(2024)0018号
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委托港恒跨境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宝安机场海关申报出口LED灯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531720240170440739,目的地:孟加拉国。深圳宝安机场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使用“NEWBALANCE”商标运动鞋60双,“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运动鞋220双,“NIKE及钩图形”耐克牌运动鞋221双。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7515元。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NEWBALANCE”商标权(T2023-142789),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T2017-58191),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NEWBALANCE”商标权(T2023-142789),“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T2016-47305)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包括处罚类别及结果: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126元。
1126.00元
深圳宝安机场海关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