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安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龙生 | 注册资本:5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2571532051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25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8
(2026)湘0181民初6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聚虹烟花爆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通城县安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05
2019-01-24
(2019)鄂1223执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李**、通城县安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97432.69元
执行案件
2
2019-05-05
2019-04-23
(2019)鄂1223执39号之一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李**、通城县安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97432.69元
执行案件
3
2018-12-31
2018-11-23
(2017)鄂1223民初186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李**、通城县安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318.69元
民事案件
4
2018-04-28
2018-03-19
(2018)鄂12民辖终18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公司、张**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城市监处罚〔2026〕9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案涉国焰-国泰民安(组合烟花)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结构与材质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违法所得221元;
2、罚款800元。
800.00元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2
﹝隽﹞应急罚﹝2026﹞烟--001-1号
2026年1月13日,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工作人员带队对通城县安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暗访检查工作,发现以下问题:“1.检查流向登记系统,超量给零售店供货(景丽店2026年1月10日供货200件,1月11日供货200件;冷朝花2026年1月11日供货200件,1月13日供货200件等)。烟花爆竹流向系统中配送记录与实际配送记录严重不符,2025年1月8日21:19企业正在用厢式货车出货,但是流向系统中无对应的出库记录,系统显示安平公司近1个月向超益烟花爆竹零售店配送12次,共计2180件,其中2026年1月11日超量配送(400件),2025年12月20日超量配送(340件);2.仓库搬运人员带手机进入仓库,并接打电话;3.新进人员李关祥未经过安全培训上岗;4.未开展隐患排查,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5.无关车辆(不防爆车辆)进入仓库,使用三轮车、面包车等非防爆车辆进入库区运输烟花爆竹;6.1号仓库一烟花有开箱现象;仓库卸货的员工操作不规范,2026年1月12日8:56,搬货时有抛摔烟花爆竹的行为。”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场责令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整改。经调查,第1,2,3,5,6项存在的问题隐患情况属实,第4项问题隐患“未开展隐患排查,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不属实,该公司开展了相关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了隐患排查台账,检查时未能及时提供。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分别对1,2,3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第5,6项问题隐患及时改正,消除隐患。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2日,已完成全部问题的整改。经调查,当事人通城县安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决定对通城县安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人民币肆万壹仟元(人民币¥4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1000.00元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