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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检金银珠宝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占凤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PCTE16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罗村校前大街1号之自编5层501A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412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01、303、305、305号之一第五层5B08-5商铺从事珠宝与贵金属检测经营活动。2025年6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于2025年6月21日出具鉴定证书(编号:202119016032),未保存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经调查确认,违法所得为8元。 经核实,当事人曾于2025年3月31日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被本局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证书附表等,现场笔录和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整改报告》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5]3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当事人出具检测报告但未保存原始数据的行为,构成《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所指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通报批评,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元整(8.00) 2、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合计共罚没款叁万伍仟零捌元整(35008.00)。
35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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