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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恒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建明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0735217462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咸宁温泉浮山路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0
2023-08-25
(2023)鄂1202民初3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咸宁市恒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嘉安建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886.9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5〕154号
经调查,2025年4月3日,你公司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上以35元/个的价格购买了6个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产品型号:JT-G55、执行标准号:GB15322.2-2019、生产商:深圳市青蜂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在公司进行销售,销售价60.00元/个。上述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报警动作值试验、方位试验、报警重复性试验、跌落试验不符合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依据《湖北省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Z250205TJ0171)。在我局检查时已销售3个。货值金额60×6=360.00元,违法所得(60-35)×3=75.00元。 你公司收到送达的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认可检验报告结论,承认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的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3个; 2.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柒佰贰拾元罚款(7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75.00元)。
72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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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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