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祥和好医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国再 | 注册资本:1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81MAEMGK880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蒲川乡下甲村村民委员会下甲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244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经我局注册核准的药品零售企业,2025年6月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9月12日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腾冲市蒲川乡下甲街从事药品零售活动,核准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国再,主要负责人为张冬会,质量负责人为张冬会,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含其他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及冷冻药品,经营类别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经查阅当事人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行政许可案卷卷宗,2025年9月当事人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向我局提交了《开办药店“一件事”承诺书》1份,承诺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所提交的材料原件与电子数据一致;提交了《保证申明》1份,申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118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规定的情形;提交了《腾冲市祥和好医生大药房有限公司任命书》1份,自2025年8月20日起任命张冬会为主要负责兼质量负责人、验收员、处方审核员;提交了张冬会的简历表1份,2003.7至2013.8张冬会在蒲川乡龙朝卫生室担任药房药师、2013.9至2024.12在腾冲健君医院有限公司公司担任药房药师、2025.1至2025.7月在家待业、2025.8月至今在腾冲市祥和好医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 现查明,张冬会为云南腾冲健君医院有限公司内科临床医生,于2016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云南腾冲健君医院有限公司为张冬会购买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6年6月份张冬会的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状态为已到账。2025年7月至2026年5月,张冬会在云南腾冲健君医院有限公司的出勤均为全勤,执法人员随机调取当事人的7张好医生互联网医院处方笺,2026年5月13日患者王永达购买处方药土霉素片1瓶,2026年5月22日患者谷祖玉购买处方药甲钴胺片1盒、复方磺胺甲噁唑片1瓶、氯化钾缓释片1盒,患者赵继昌购买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1盒,2026年5月26日患者聂正锁购买处方药克林霉素磷酸酯片1盒,2026年5月27日患者王永新购买处方药心脑欣片3盒、氨苄西林胶囊1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1盒,患者杨鸾芬购买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1盒,患者朱自辉购买处方药克林霉素磷酸酯片2盒,处方笺上均标记审方药师为张冬会,但这4日张冬会在云南腾冲健君医院有限公司上班,未到过腾冲市祥和好医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第一百三十七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由配备的执业药师审核,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 经当事人和张冬会确认,2025年9月,当事人在知道张冬会就职于云南腾冲健君医院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张冬会不在医院值班时到药店上班,当事人向张冬会每月支付460.00元工资,满一年支付。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以张冬会为主要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向我局申请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1月17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531225050937,资格证书号:02620241053000006862,执业单位:腾冲市祥和好医生大药房有限公司,2025年9月12日至2026年5月24日张冬会共到腾冲市祥和好医生大药房有限公司上班40天,其余时间张冬会均不在岗履行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等岗位职责,由杨国再代为履行,形成了执业药师张冬会“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挂靠事实。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需由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当事人在明知张冬会为云南省腾冲健君医院有限公司在岗临床医生,无法到岗履职的情况下,仍然聘请任命张冬会为主要负责兼质量负责、处方审核员,并将张冬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药店内,当事人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岗位的职责实际由杨国再代为履行,其行为属于违反规定聘用执业药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规定。 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商品,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导致处方药随意售卖、用药无人专业指导,大幅增加用药风险,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故对当事人违规聘用执业药师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2026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腾罚告〔2026〕205号),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了该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聘用的执业药师的身份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相关材料,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国再具备一定的药学专业知识,从药店开办至今未发生过药品安全事故。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销售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对照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35中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规聘用的执业药师,并给予以下从轻处罚: 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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