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伟 | 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556461603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89号温州大厦1栋7-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09
(2020)新0105民初3292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新疆腾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郑**,徐**,陈**,吴**,廖**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0-05-27
(2020)新01民终12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曹**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12-11
(2019)新01民终45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王**,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12-11
(2019)新01民终45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12-11
(2019)新01民终45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王**,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8-15
(2019)新0105民初1034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杨**,王**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7
2019-01-31
(2019)新01民终3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付**,蔡**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1-08
(2016)新0103民初18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王**,廖**
执行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18-10-14
(2018)新01民初1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黄**,黄**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8-09-27
民间借贷纠纷
何**
杨**
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8-04-17
(2017)新0105民初25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18-04-12
借款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黄**,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8-01-04
借款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7
2016-05-14
(2016)新0103民初20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贾**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7
2022-06-24
(2021)新0105执恢677号之一
民事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08
2022-06-02
(2021)新0105执2714号之一
民事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04
2020-12-22
(2020)新0105民初3292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新疆腾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05
2020-05-18
(2020)新0105执7号
民事案件执行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蔡**、付**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9-08
2020-08-31
(2020)新01民终12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曹**与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30
2019-12-14
(2019)新01执260号之一
民事执行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黄**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1-17
2019-12-27
(2019)新01民终45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070419.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1-01
2016-11-20
(2016)新0103执22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776975.06元
执行案件
9
2019-11-01
2017-07-24
(2016)新0103执229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10-29
2016-10-14
(2016)新0103执22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495340.28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4〕25号
当事人:新疆阿代进出口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具体信息附后)。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本局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关于印发〈全区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工商企监〔2016〕8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工商〔2016〕152号)、《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2023年11月28日,本局通过对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数据检索分析,发现当事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遂于2023年11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发布了企业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2020-2021年度未年报),要求当事人补报年度报告。同时,于2023年12月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发出关于核实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在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年是否纳税申报的《协助调查函》,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此于2023年12月26日复函,证实当事人在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2日立案调查。此后,本局又于2024年1月2日,向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区市场监管局、水区市场监管局、米东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送达《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乌市监协查〔2024〕1号),2024年2月18日复函,上述5个区县局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时留存的电话以及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当事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纳税申报且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元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1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