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川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兴良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8G68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石槎路983号小坪综合楼七楼70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石井)综执消罚字﹝2023﹞58号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28日对你(单位)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广州市川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值班的。以上事实有《行政检查登记表》、对受托人陈春梅、保安队长李梦尧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28日对你(单位)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广州市川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值班的。以上事实有《行政检查登记表》、对受托人陈春梅、保安队长李梦尧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准编号02-2》,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4年01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消防控制室安排具有消防领域特有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相应条件人员值班。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4,500.00)。
4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