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谷澍 | 注册资本:34998303.3873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4748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8
(2026)皖1824民初9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胡*,程**
绩溪县人民法院
2
2026-08-06
(2026)沪0106民初19882号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
2026-08-06
(2026)粤1623民初10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曹**
连平县人民法院
4
2026-08-06
(2026)粤1623民初10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戴**,麦**
连平县人民法院
5
2026-08-04
(2026)湘0527民初9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
绥宁县人民法院
6
2026-08-03
(2026)冀0181民初27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7
2026-07-3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彭**
慈利县人民法院
8
2026-07-3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刘**,常**
白水县人民法院
9
2026-07-28
(2026)冀1126民初78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
故城县人民法院
10
2026-07-27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陈**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1
(2026)粤0229民初10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
丘现育;毛红英
裁判文书
翁源县人民法院
2
2026-06-29
(2025)皖0104行初332号
行为违法
高*
陈玉娟;付川江
裁判文书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3
2026-06-26
(2026)皖1824民初9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
程宗晓;胡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绩溪县人民法院
4
2026-06-17
(2026)湘0527民初9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绥宁县人民法院
5
2026-06-1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
常建玲;刘俊胜;刘贺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白水县人民法院
6
2026-06-12
(2026)粤1623民初10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
戴水美;麦基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连平县人民法院
7
2026-06-12
(2026)粤1623民初10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
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连平县人民法院
8
2026-06-10
(2026)冀1126民初780号
借款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故城县人民法院
9
2026-06-09
(2025)闽02民初9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林**
漳州翔球置业有限公司;杜成祖;厦门玉鹭工贸有限公司;陈文杰;厦门玉鹭电子有限公司;厦门玉鹭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杜成雷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6-06-08
(2026)赣0113民初352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支行;罗贤权;南昌洪投实业有限公司;喻芳;万勇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6
2026-05-08
(2026)豫0212民初19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徐少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2094.06元
民事案件
2
2026-04-30
2026-04-29
(2026)陕0830民初4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某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惠浪浪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6-04-16
2025-12-29
(2025)内0921民初24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刘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6-01-24
2025-03-04
(2024)浙0326民初71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林传达;杨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6-01-23
2026-01-15
(2025)陕0528执132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6-01-06
2025-08-25
(2025)宁0104执3465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6-01-06
2025-03-26
(2025)宁0104执3564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5-12-24
2025-04-30
(2024)豫0102执恢1058号
其他案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孝江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12-18
2025-12-05
(2025)兵0201执2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5-12-18
2025-12-05
(2025)兵0201执3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罚决字[2024]67号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规定;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7.594705万元,罚款4672.941544万元
46729415.44元
中国人民银行
2024-12-30
2
襄阳市监处罚〔2024〕8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133515元罚款。
133515.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9
3
大市监处罚〔2023〕价监-5号
-
罚款30万元
300000.00元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4
金罚决字[2023]21号
一、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二、贷款受托支付问题整改不到位三、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四、个别精准扶贫贷款被挪用五、不良资产转让流程问题整改不到位六、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七、贷款资金转存银承汇票保证金问题整改不到位八、个人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问题整改不到位九、审计人员配备不足问题未整改十、非现场数据报送不准确,整改不到位十一、人员内部问责不到位十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十三、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710.9738万元。其中,总行570.9738万元,分支机构2140万元
-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11-16
5
温鹿市监处罚﹝2023﹞1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市监处罚〔2023〕1264号;<br/> 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秀湖;<br/>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8月09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未申请取得食品登记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br/>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23-08-17
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元。
2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6
金罚决字[2023]8号
一、农户贷款发放后流入房地产企业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三、农户小额贷款发放后转为定期存款四、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五、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六、装修贷款发放不审慎七、商业用房贷款发放不审慎八、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九、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导致不良率失实十、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十一、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单独办理授信十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十三、贷款回流用于归还本行贷款十四、贷款回流用于缴纳银承保证金十五、贷款回流用于转存定期存款十六、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十七、信贷资金流入证券账户十八、贷后管理不尽责导致信贷资金实质被关联企业占用十九、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4420.184584万元。其中,对总行罚款1760.09229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092292万元,对分支机构罚款2600万元
43600922.92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