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宏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668913336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660C幢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9
(2024)渝0235民初24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张**
冉*
云阳县人民法院
2
2021-05-21
(2021)渝0235民初2815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刘**
周*,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黄*
云阳县人民法院
3
2021-05-18
(2021)渝0235民初2814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钱**
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李**
云阳县人民法院
4
2021-05-11
(2021)渝0235民初2816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石**
贾**,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黄**
云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09
2024-04-25
(2024)渝0235民初24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8-03
2017-08-03
(2017)渝0235民初2453号
合同纠纷
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张*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07-04
2017-04-26
(2016)渝0235民初46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1643.83元
民事案件
4
2015-04-16
2015-04-16
(2014)云法民初字第033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邬**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065.77元
民事案件
5
2014-12-15
2014-12-15
(2014)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10-16
2014-10-16
(2014)云法民初字第016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与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689.96元
民事案件
7
2014-08-23
2014-08-23
(2014)万法民初字第047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288.60元
民事案件
8
2014-07-04
2014-07-04
(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7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2-11-11
2012-11-11
(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6〕250号
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11月14日,主要从事出租客运等相关工作。经查,车牌号为渝ABB0337出租车的产权所有人名称和运营证上的业户名称均为当事人。2025年9月28日,车牌号为渝ABB0337出租车司机于清斌拍打计价器造成该车计价器铅封损坏,2025年12月8日,该车司机程刚将铅封破损部分交于执法人员,经执法人员查看比对,该铅封碎片(编号:渝23)与2024年该车周期检定时铅封(编号为CZ001246)不一致。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院)于2025年12月8日对上述车牌出租车计价器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报告编号:2025121104768G),检定结论为合格,根据该《检定证书》4.检定结果显示,本次检定的车牌号为渝ABB0337出租车使用的计价器K值:1170r/km,计程误差为0.44%,该出租车计价器准确度符合要求,另检定机构明确说明本次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上的封印(编号为012516)与上次检定时我单位施加铅封(编号为CZ001246)不一致的情况,显示该计价器铅封被破坏的事实。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车牌号为渝ABB0337出租车进行了现场检查。2025年1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定证书》(报告编号:2025121104768G)和《检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根据《检定证书》(报告编号:2025121104768G)4.检定结果显示,该出租车计价器计程误差为0.44%,未超出规程允许最大示值误差-4.0%~+1.0%,结合该次检定出租车计价器显示的K值、该车牌出租车上次检定合格时记录的K值,执法人员认为该出租车计价器准确度符合要求,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的防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封缄、印、证的规定。根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者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账目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500元。
40500.00元
-
2026-04-03
2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4〕165号
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11月14日,主要从事出租客运等相关工作。经查,当事人是渝8351出租车的产权单位,该出租车的产权所有人名称和运营证上的业户名称均为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由当事人监督管理出租车的安全运营、计量收费等行为,故认定该案的违法主体是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院)于2024年3月19日对该车牌出租车计价器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31903355),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该《检定结果通知书》;4.检定结果;显示,本次检定的车牌号为渝8351出租车使用的计价器计程误差为12.8%,超出规程允许最大示值误差-4.0%~+1.0%;另外检定机构还明确说明;本次检定时发现该出租汽车计价器上的封印与我单位使用的封印不一致;的情况。2024年3月22日、23日,我局先后对当事人驾驶员贾少波、许邦平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陶宏清进行询问调查,要求其提供该出租车每日收费记录、行驶里程,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回答对渝8351出租车计价器(封印)实施违法调节(拆除)的前后过程、持续时间及相关人员信息。同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31903355)和《检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2024年3月29日,我局依法将调查中发现的2名涉嫌伪造封印并利用调试出租车计价器谋取非法利益的人员有关情况形成《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云市监涉罪移〔2024〕2号),移交云阳县公安局。经查,上述人员于2022年开始对当事人运营的出租车计价器进行违法调试。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出租车破坏计量器具封印后的行驶里程、期间所有的收费票据等资料,同时涉案出租车应收费用与多收费用无法进行剥离计算,故该案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
1、处罚款5万元整;2、没收出租车计价器(编号:1139)。
50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