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畲寨人家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蓝丰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571493689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富泽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2
(2025)浙0192民初291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淳安县畲寨人家茶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2
2024-05-15
(2024)浙0127民初12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游*
淳安县畲寨人家茶品有限公司,天台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淳安县人民法院
3
2021-03-03
(2021)浙0127民初362号
合同纠纷
商**
淳安县畲寨人家茶品有限公司
淳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4﹞4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游某关于当事人涉嫌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举报件,于2023年10月30日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加工车间发现待使用的红曲米,据当事人负责人自述,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为功能性红曲菌株接入液体营养液,然后接入荞麦基料中,加入万斛花、叶汁浆,最后通过发酵、烘干、焙香装桶发货,实际举报人反映的产品为代用茶非保健食品,当事人在代用茶中加入红曲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代用茶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合计处罚没款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代用茶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合计处罚没款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20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