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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奔能五金机电维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中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E45M45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通黄公路东侧第一排新西站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15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五台;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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