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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翠熙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丁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C8J2BU0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马天街龙马商业街一楼B-218、B-219、B-2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88号
2023年6月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龙马天街依法对“元谋县元马翠熙百货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化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卢丁翠于2023年2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龙马天街商业街经营“元谋县元马翠熙百货店”。2023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查获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芦荟舒润补水面膜”、“凡士林夏日身体护理套装”2种化妆品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从浙江宁波连锁总部购进以下化妆品,未明码标价在店内销售: 1.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芦荟舒润补水面膜,以3.5元/袋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了4袋。 2.以35元/套的价格购进10套,凡士林夏日身体护理套装,以39.9元/套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了1套。 上述2种化妆品,货值金额434元,获得违法所得6.9元。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元; 2.处以罚款600元。
6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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