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飞晟复合板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4MA71Y49K81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三滩开发区(南至锅炉房西至甘肃久辉建材公司)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6〕36号
经查,当事人是上述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2023年7月25日经营者戴飞从前任老板陈礼军处转让该厂,变更了该厂《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经营时该厂已安装了由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两台门式起重机(1、设备种类:起重机械;设备类别:门式起重机;设备品种: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设备代码: 42704110120150211;产品编号:15060211;2、设备种类:起重机械;设备类别:门式起重机;设备品种: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2704110120150212;产品编号:15060212)。在对当事人经营者戴飞询问时,其提供了厂家出具的两台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书的起重量一栏标示为2.8吨,而起重机实际起重吨位为5吨,该厂在安装完成后未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其违法事实清楚,调查中当事人经营者戴飞承认了上述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违法事实。
对临洮县飞晟复合板厂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管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