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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望骊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商志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D2UJA60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霞幕山原191微波站2幢(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市监处罚﹝2025﹞36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30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霞幕山顶原191微波站2幢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停止无证经营行为,积极整改,并已于现场检查当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748.4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9748.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停止无证经营行为,积极整改,并已于现场检查当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748.4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9748.4元。
50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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