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沃必信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庆旭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MADPQ7FD6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五家街道民安村原老村委会院内(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调查,现已查明,哈尔滨沃必信农业有限公司购买使用的叉车于2025年年底购买并于2026年3月16日投入使用,出厂编号:3I1030506350。哈尔滨沃必信农业有限公司未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哈尔滨沃必信农业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该叉车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未经定期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