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集贤县袁家酸菜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凤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CPP1DE8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繁荣区16委7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5〕5号
经查,当事人袁家酸菜厂经营场所位于繁荣区13委334-1号和繁荣区16委71-1号住宅,2024年4月18日我局食品生产股联合繁荣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繁荣区16委71-1号住宅的集贤县袁家酸菜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从事酸菜生产加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5月10日前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后再从事酸菜生产加工活动; 2024年10月15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到达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繁荣区13委334-1号的集贤县袁家酸菜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还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从事酸菜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69;2024年10月17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又到达位于集贤县繁荣区9委196号的袁凤萍租赁的平房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从事酸菜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70;当事人在袁家酸菜厂和集贤县繁荣区9委196号的袁凤萍租赁的平房中生产的酸菜未腌制完成,属于半成品,应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两批酸菜的生产原料白菜共计60000斤,每斤0.4元,盐共计1800斤,每斤0.34元,货值金额共计24612元。 另查,袁家酸菜厂繁荣区13委334-1号的经营场所内68桶酸菜是在佳木斯市郊区沿江郝氏蔬菜加工厂处购进,因繁荣区16委71-1号住宅的经营场所无法存放,当事人将购进的68桶酸菜暂存于繁荣区13委334-1号的经营场所;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佳木斯购进的酸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8日,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052410231011),检验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局对上述68桶酸菜解除查封并返还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从事酸菜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生产酸菜的时间、原料数量等事实; 5、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白菜和盐进货票据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生产酸菜购进原料价格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从佳木斯购进酸菜68桶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资质和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这批酸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8、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J052410231011),证明了当事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生产的酸菜;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24612元。
24612.00元
-
2025-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