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静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92DA90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北柞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1
(2024)黑01民终4576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喜事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14号
2024年1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随同市局餐饮处一同对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原料贮存等项存在问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香市监执法责字【2024】10002号,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且该公司在食品原料贮存方面已被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警告处罚过,2024年11月08日检查中仍未改正。我局2024年11月0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贮存在冷库内的食品原料存在混放的问题,现场只有两种食品原料有标签且能与食品原料对应上,其余部分没有在贮存食品时设置标签。同时发现该公司粮油账目中只有购货白条小票,没有每批次购入粮油的质检报告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蔬菜账目中只有购货票据,没有每批次购进蔬菜的质检报告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经营资质。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许可项目。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关系情况。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6.该公司涉嫌违法的相关照片,证明涉嫌违法情况。 7《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香市监餐饮责字【2024】5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香市监餐饮当罚字【2024】043号,证明2024年10月24日该公司被处罚情况。 8、整改报告,证明该公司整改情况。 案件性质:违法行为一: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违法行为二: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拟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食品安全)序号26,裁量阶次为一般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警告。 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食品安全)序号40,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的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八千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停产停业3天并处3万元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警告。 黑龙江正发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拟责令停产停业3天并处3万元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拟进行如下处罚: 1、警告。 2、责令停产停业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拟进行如下处罚: 1、警告。 2、责令停产停业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