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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李珍蔬菜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AU6BLX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医药局商服楼36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4]11号
2023年12月04日,我局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2月08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内收到了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宝清县李珍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等有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并指定张某为主办人,李某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经查,宝清县李珍蔬菜批发部在2023年12月1日在七台河新兴区柏彦蔬菜批发中心处购进尖椒6件共180斤,购进价格为45元/件,并以每斤2.5元钱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上述尖椒已全部售完,货值450元钱,违法所得450元。当事人在购进尖椒过程中保留了进货票据,索要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在案发后按照要求在其店的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对蔬菜购进、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报告了整改情况。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问题已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李珍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资格;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3.《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 2023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现场照片两张、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正确履行职责,送达了相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以及当事人销售的尖椒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供货票据一份;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样品抽样报告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8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排查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在期限内已改正其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2024年1月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宝市监处告字[2024] 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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