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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大屯镇新恒盛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国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6GUW74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镇赉县大屯镇大官村刘平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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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33号
通过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镇赉县大屯镇新恒盛食品商店经营者许国凭承认经营的“今麦郎”弹面已超过保质期限,10袋。该批次“今麦郎”弹面,共购进24袋,保质期内售出14袋,进价2.5元,售价3元,货值金额共3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2025年1月10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屯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镇赉县大屯镇新恒盛食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通过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经营的“今麦郎”弹面超过保质期,该批次食品共进24袋,其中14袋在有效期内销售,现场剩余10袋,每袋进价2.5 元,售价 3元,生产日期2024年6月16日,保质期至2024年12月15日。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限,货值25元,无违法所得。镇赉县大屯镇新恒盛食品商店(经营者:许国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05“较轻”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案机构建议,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今麦郎”弹面10袋;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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