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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亘美宝时婕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小俊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39UN3P0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地悦城小区80栋1单元12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红市监竞争处罚〔2023〕1号
当事人利用网站对医生资质资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网站对医生资质资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页面无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属初次违法。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了退赔,与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结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的通知》第二点第(四)项“对于具备一种减轻情形适用酌情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制金额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确定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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