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仕客德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胜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BF3D1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漕小路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101号
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内检查出以下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其中一、“秦舟”冲绳黑糖风味浆1瓶(风味饮料),生产商:广州凤昇祥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净含量:1.3KG/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0220,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日期376天;二、“集饮”黑珍珠粉圆1袋,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寒轩食品厂,规格净含量:900G/袋,(已开袋正在使用,剩余称重190G),标注生产日期:20211013,保质期:6个月,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日期321天。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商品超过保质期后使用销售记录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据当事人陈述“秦舟”冲绳黑糖风味浆系当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在“淘宝”网上购物平台购买,淘宝平台订单编号:284221511072629696,共购进3瓶,进货价格24.28元/瓶,进货货值金额共计为72.84元。二“集饮”黑珍珠粉圆1袋,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寒轩食品厂,规格净含量:900G/袋,至检查当日,该商品已开袋使用,剩余部分称重为190G,此商品系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0日在“淘宝”网上购物平台购买,淘宝平台订单编号:1783090839628558440,共购进2袋,进货价格12.8元/袋,进货货值金额共计为25.6元。以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进货货值金额共计为98.44元。上述两种涉案商品当事人在商品过期后没有制作奶茶对外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和未取得得健康合格证明从食品经营活动行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3〕2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蕲春市监当罚[2023]25号,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的行为予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