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C2F6RB0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杨江东路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14号
2025年12月22日1时00分,被处罚人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开元西路与望江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倾倒建筑垃圾的体积为100立方米,影响了该地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据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绍兴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工作交办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机关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48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3
2
绍路政罚﹝2026﹞0242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1日17时0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19(钱滨线)滨海方向K18+550检查时发现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987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2
3
绍柯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38号
2025年11月15日21时30分左右,当事人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杨汛桥街道万豪国际旁运输过程中带泥运行,带泥面积约占总面积1/4以下,但未抛洒路面。该行为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第一类第一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办事处
2025-11-19
4
绍柯柯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18号
2025年10月31日16时00分,当事人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浙D12937重型自卸货车在柯岩街道彪佳路,车辆运输渣土时覆盖不严密,经核实未覆盖面积占车辆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以下。该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对覆盖不严的车辆”第一档:显著轻微(1/4以下未覆盖;后挡板、轮胎或车身两侧带泥的范围占总面积1/4以下。)处罚款500元以下”的裁量基准,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
2025-11-17
5
绍柯漓罚决字﹝2025﹞第00009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绍兴德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福漓公路兰花大厦实施了运输车辆密闭、覆盖不严密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对密闭、覆盖不严密的车辆”第一档,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柯桥区漓渚镇人民政府
2025-11-12
6
绍柯马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03号
2025年10月7日11时,当事人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D19182的运输车辆在马鞍街道致远大道与汇商路交叉口运输渣土过程中覆盖不严密导致渣土散落约2平方米,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运输车辆覆盖不严密导致散落的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
2025-10-31
7
绍路政罚﹝2025﹞0136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24日22时5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越东路)上虞方向K1546+330检查时发现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零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恒信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零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3035.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8
绍柯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32号
2025年9月23日15时左右,当事人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车牌为浙D12361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树人大学南门运输渣土过程中,车辆尾部覆盖不严。该行为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第一类第一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办事处
2025-10-27
9
绍柯马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04号
2025年10月15日8时,当事人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D12937的运输车辆在马鞍街道钱滨线与新围路交叉口运输渣土过程中覆盖不严(车辆后侧未完全覆盖),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运输车辆覆盖不严的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
2025-10-15
10
绍柯柯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87号
2025年9月28日12时00分,当事人绍兴德创运输有限公司车牌为浙D12127重型自卸货车在柯岩街道香林大道实施了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带泥部位占总面积的1/4至1/2。该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带泥运行的车辆”第二档:轻微(1/4以上未覆盖;后挡板、轮胎或车身两侧带泥的范围占总面积1/4以上。)处罚款500元至1000元的裁量基准,处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