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家润百货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妙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1105MA6TG81T7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王寺南街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西咸市监处字〔2023〕20253号
经审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家润百货便利店(郑妙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家润百货便利店(郑妙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五、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罚款3000.00元;罚没合计3004.00元。
3000.00元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3-10-19
2
西长烟处﹝2023﹞第0070号
2023年6月13日13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王寺街道王寺南街26号家润百货便利店进行日常检查,向当事人郑妙清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该店柜台内的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贵烟(国酒香30)4条、贵烟(细支国酒香30)8条,共计2个品种1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长安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长烟存通字[2023]第00530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郑妙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系当事人6月12日在通过微信购得,放在其经营的家润百货便利店内销售。因当事人郑妙清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进购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郑妙清违法进货总额为104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违法事实成立,且属于本机关管辖,建议对当事人郑妙清作出以下处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400元10%的罚款,即人民币1040.00元。
1040.00元
长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