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家润百货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妙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1105MA6TG81T7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王寺南街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西咸市监处字〔2023〕20253号
经审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家润百货便利店(郑妙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家润百货便利店(郑妙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五、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罚款3000.00元;罚没合计3004.00元。
3000.00元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