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莲都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LQ2KB1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羊角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146号
经查,佳乐多超市营业执照实际名称为安宁莲都副食店。当事人认可投诉举报人2023年7月20日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况为:珍乐意葡萄糖1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我局2023年8月3日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况为:卫龙亲嘴烧20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7日,保质期:150天)。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方的许可证,但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珍乐意葡萄糖进价4.58元/袋,购进24袋,售价7元/袋;卫龙亲嘴烧进价0.7元/袋,购进60袋,售价1元/袋。1袋珍乐意葡萄糖销售给了投诉举报者,但卫龙亲嘴烧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卖过无法查明。故该案的货值金额为27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42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龙亲嘴烧20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肆角贰分(¥2.42元);
4.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3、4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仟零贰元肆角贰分(¥3002.42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