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医娘子养生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成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4MAD08R2N9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西城路33号5号楼1-6#-3号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4〕80707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象市监处罚〔2024〕80707号当事人:桂林市象山区医娘子养生馆,类型:个体工商户,住址:桂林市象山区西城路33号5号楼1-6#-3号铺面,经营者:黄成娟,经营范围: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D08R2N9D。案由:桂林市象山区医娘子养生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经查实,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在西城路33号5号楼1-6#3号铺面办理了“桂林市象山区医娘子养生馆”营业执照,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4盒“黄飞鸿牌热灸康保健膏”,当事人自称上述4盒“黄飞鸿牌热灸康保健膏”是从上门的推销人员处购入,经我局委托商标所有人黄飞鸿健康养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次商品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涉侵权商品进货价100元/盒,店内标称销售价会员价1380元/盒,非会员是1580元/盒,违法经营额为632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对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5份;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5.黄飞鸿健康养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黄飞鸿健康养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6.黄飞鸿健康养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第318330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授权声明书复印件各1份,商标注册人广州黄飞鸿品牌推广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份;7.黄飞鸿健康养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举报函1份;8.黄飞鸿健康养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沈永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我局委托鉴定书1份、黄飞鸿健康养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表1份。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冒“黄飞鸿牌热灸康保健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近几年因疫情原因生意不好;2.家中亲人患有疾病,需当事人提供生活费。请求从轻处罚,我局经复核后,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6500元(大写陆仟伍佰元整);2.没收“黄飞鸿牌热灸康保健膏”4盒(700克/盒)。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6500.00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