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剑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1667247036E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罗山县龙山乡六里村汤湾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28
(2021)豫1724民初5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正阳县人民法院
2
2021-03-16
(2021)豫1521民初821号
合同纠纷
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罗山县供电公司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罗山县人民法院
3
2020-10-28
买卖合同纠纷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0-28
(2020)豫15民终4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拓**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7-22
(2020)豫1521民初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董*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
6
2020-06-22
(2020)豫15民终19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罗山县新兴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6-19
(2020)豫1521民初992号
合同纠纷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罗山县新兴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罗山县人民法院
8
2019-10-21
(2019)豫1521民初2734号
劳动争议
付**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罗山县人民法院
9
2019-10-21
(2019)豫1521民初2735号
劳动争议纠纷
顾**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罗山县人民法院
10
2019-08-21
(2019)豫1521民初2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
罗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3-22
(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董*,董**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8
2021-11-23
(2021)豫1521执恢216号之二
其他案由
信阳市汇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65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1-28
2021-12-14
(2021)豫1521执恢39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20363.73元
执行案件
3
2022-01-28
2021-12-14
(2021)豫1521执恢39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11836.07元
执行案件
4
2022-01-28
2021-12-14
(2021)豫1521执恢39号之四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1217.87元
执行案件
5
2022-01-28
2021-12-14
(2021)豫1521执恢39号之五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21625.56元
执行案件
6
2022-01-28
2021-12-10
(2021)豫1521执恢39号之六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1-28
2021-08-04
(2021)豫1521执恢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日海辉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1-05
2021-08-10
(2021)豫民申5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拓**、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2-30
2021-06-23
(2021)豫1521执恢217号之一
信阳市汇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244675.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1-12-30
2021-06-23
(2021)豫1521执恢213号之一
罗山县宝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罗山县恒远纸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747305.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1521环罚决字﹝2024﹞60号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水污染物因子及监测频次进行自行监测,现场只能提供2024年8月29日以来的cod和ph日自行监测记录,其余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等污染因子未开展自行监测,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5440.00元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03
2
豫1500环罚决字﹝2024﹞17号
该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在自行利用中未按要求进行,在厂区东侧和南侧进行倾倒,无防流失、防扬散和防渗漏措施,粉质固废易流失、防扬,浆渣、污泥渗漏造成厂区积存黑臭水体,污染环境。
罚款壹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
157500.00元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