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业悦电器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CQD4485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三省东路15号1幢3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73号
当事人宁海业悦电器厂于2023年7月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名为“宁海业悦电器厂”的店铺,从事照明灯具销售经营活动,2024年3月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9月,在该阿里巴巴店铺上架一款太阳能门牌灯,为提高销量,当事人在该产品的实际防护等级无法达到IP**和实际使用寿命无法达到****小时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制作商品网页,编辑详情页内容含有“防护等级:IP**,寿命****”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因上述广告系自行设计制作,无广告费用,属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2024年12月23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宁海业悦电器厂发布的上述商品广告所宣传的性能与实际不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商品性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自有店铺上发布广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