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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乐禾商贸有限公司石首乐禾购物广场调关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DW665HX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调关镇解放大道110号附1-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213号
2025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进行抽检,制作了现场笔录。2025年9月17日,本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关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小台芒”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该检测报告,并制作了第二次现场笔录。检测报告中:戊唑醇的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0.091mg/kg,超出限量82%;吡唑醚菌酯的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0.099mg/kg,超出限量98%;上述两项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记录该批次“小台芒”的名称、数量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处罚款65000元,合计罚没款67250元。
6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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