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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乐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单国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H6RYX9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95、97号GB71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锦办罚决字﹝2024﹞第000076号
当事人宁波乐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时代广场南侧工地实施了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元整(¥2,45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奉化区公园路19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元整(¥2450.00)
245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锦屏街道办事处
2024-05-09
2
奉尚办罚决字﹝2024﹞第00000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14时40分在奉化区尚田街道开城西街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470元的罚款。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奉化区公园路19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人民币1470元的罚款
147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尚田街道办事处
2024-03-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