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可馨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德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DWRJ0B9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福利镇东辉村东富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2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销售给集贤县美佳购生鲜超市该批土豆粉20袋;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3日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土豆粉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0日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ZJ052410241009),检验结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 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46;计量单位: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82-2017(第二法))。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ZJ052410241009),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土豆粉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当事人于2024年9月22日生产,共生产110袋,出厂检验5袋,产品留样5袋,销售100袋,销售价格0.9元/袋,销售总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留样的5袋土豆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产品进行召回并积极整改。
另查,当事人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经营者不一致,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更换经营者,营业执照已变更,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未及时变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2日前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后再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当事人已于2024年12月19日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
当事人对生产的土豆粉检出铝残留量超标原因进行了排查,原因系2024年8月20日更换新的经营者,当事人生产这批土豆粉前设备未进行仔细清洗和消毒,由于设备中的物质残留导致生产的这批土豆粉铝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在生产这批土豆粉后购进了新的设备,经过清洗消毒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生产一批土豆粉,并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4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40623714101079C),铝的残留量检验结果未超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土豆粉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事实;
5、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该批不合格土豆粉的生产、销售情况和出厂检验合格的事实;
7、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J052
1、没收不合格土豆粉5袋;2、罚款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0元;4、罚没款共计10090元。
10000.00元
-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