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美(贵州)生态康养旅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丽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2MAC442H16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街道环城东路6号荔波湾荔美(国际)康旅小镇A5幢荔美公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涉罪移[2025]141号
经查,田森羽等人分别于2024年至2025年成立成立“贵州荔美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荔美启明(贵州)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荔美味道(贵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荔美假期(贵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荔美(贵州)生态康养旅游有限公司、荔美惠创(贵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荔美(贵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荔美颜睛技(贵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荔美(贵州)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家公司,对外宣称“荔美集团”(未经登记注册),分别由黄乐、孙小强、胡奕、李荣生、乔丽华、孙迎财、刘革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田森羽任董事长。
2025年1月以来,荔美(贵州)生态康养旅游有限公司以“政府参与,多家企业共同构建”“中国疗愈之都”“荔美国际康养小镇”“数字经济”“数字货币”“区块链”“分享经济”等概念为宣传噱头,通过组织人员听课等方式,推荐听课人员通过“荔美生活APP”销售平台购买不低于1600元的石斛产品或其他商品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具备推荐他人(发展下线)资格。根据会员及其推荐人员购买产品单数情况分别评定为V店、社区店、标准店、旗舰店,公司根据下线购买产品情况,对上线所属级别(V店、社区店、标准店、旗舰店)给予每单40元、30元、20元、10元的返利,以合作销售奖给予推荐人每单40返利,以管理奖方式给予推荐人销售金额10%返利。当事人以“荔美生活”小程序为网络工具记录交易数量、金额、积分、返利、推荐人等数据的。
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以购买1600元以上的产品作为会员门槛,获得推广下线获取收益的资格,本质上具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的传销行为特征之一;从组织方式来看,该组织的行为基本符合发展人员、组成网络的传销组织要件,具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模式为纽带,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传销行为特征之一;以分享推荐新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消费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各层级收益相互挂钩,具备传销的计酬要件。
当事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和采购价的价格销售铁皮石斛及其他商品(石斛鲜条:采购价256元/斤,销售价5160元/斤;铁皮石斛粉30g/盒,采购价106元/盒、销售价1600元/盒;铁皮石斛原浆10支/盒,采购价80元/盒、销售价1600元/盒;铁皮石斛花10g/盒;采购价66元/盒、销售价1600元/2盒),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名义发展会员,利用网赚项目骗取会员费用,当事人涉嫌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所规定的传销行为。2025年6月参与人数900人,销售金额800余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其检查图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对荔美(贵州)生态康养旅游有限公司讲师黄德琴、乔丽华、孙迎财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
3.黄德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乔丽华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4.执法人员2025年8月26日、29日录制的荔美(贵州)生态康养旅游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聚集讲课的完整视频4段,证明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事实;
5.办案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微信视频公众号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