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姜爱民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爱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02MA6HD9D44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综合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4]172号
经查明:当事人姜爱民于2018年11月23日注册成立并获取《营业执照》,在西秀区七眼桥镇综合市场内的猪肉摊位从事猪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在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农村集市上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花费2000余元购入一头200余斤重的生猪,2024年10月16日凌晨当事人在家中将购入的生猪自行屠宰,除去在家中招待宾客使用的部分猪肉,其余猪肉(32.16斤)经过清洗、分割后运至西秀区七眼桥镇综合市场内租赁的摊位上以11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当日上午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猪肉无检疫印章且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疫的猪肉,货值金额353.76元,因未售出,我局执法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尚未售出的32.16斤猪肉已由我局执法人员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行为事实。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疫的猪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现场照片证据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交的猪肉进销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猪肉进销的具体情况及价格。 7.当事人提供的当地村委会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医院出具的岳父母医疗诊断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医疗开支较大的事实。 9.当事人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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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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