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瑶 | 注册资本:108.6957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MA7KHRL24Y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5层西塔504-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6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长)文综罚字﹝2026﹞F-45号
1.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7KHRL24Y,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5层西塔504-1,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等。2.2022年9月,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聘请黄炜梣作为授课直播老师,聘请杨丰作为黄炜梣直播的助教,约定以黄炜梣个人IP为主共同策划运营短视频账号,打造英语课程产品销售获利。2022年11月起,黄炜梣与杨丰在抖音平台直播推广、销售英语教学课程。为通过销售书籍吸引客户购买后续英语教学课程,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该公司通过网络下载《高清版40篇文章搞定3500词》电子文档,经添加内容包装成署名为黄炜梣的《40篇文章搞定3500词》。3.2023年2月11日,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秦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合同单》,约定《40篇文章搞定3500词》的印制成本价为4.97元每本。4.2023年3月起,黄炜梣与杨丰开始在抖音平台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直播平台推广、销售《40篇文章搞定3500词》,每本19.9元。2023年11月,杨丰从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黄炜梣仍继续销售该书至2024年6月。5.其间,2024年5月底,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委托长沙唐剑(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开设的湖南陆航新视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抖音销售业务进行快递代发,并签订《印刷及邮寄委托合同》,约定每单快递收取费用3.5元至10元不等。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从其位于西安的仓库,直接通过物流发货到唐剑租赁的位于长沙市湘江新区的仓库处,之后唐剑按照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订单信息代为发货(包括《40篇文章搞定3500词》在内的书籍材料)。经对调查核实,唐剑代为发货《40篇文章搞定3500词》(订单代发记录名称为“【大黄】高中英语规3500词”或“【大黄】高中英语规划包+3500词”)364本,共计364单,其中362单收费3.5元每单,1单收费5元,1单收费10元,合计1282元。6.2024年7月林润南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表示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40篇文章搞定3500词》侵犯其著作权,行为涉嫌犯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2024年9月至10月,黄炜梣、杨丰、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瑶相继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8.2025年12月21日,湖南正源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出具鉴定意见,认为《40篇文章搞定3500词》与林润南享有著作权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相比,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汇编作品;《40篇文章搞定3500词》所使用的40篇英文短文与林润南享有著作权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中前40篇英文短文相比:有35篇均分别构成相同的文字作品,有5篇均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作品;《40篇文章搞定3500词》所使用的40篇英文短文的中文译文与林润南享有著作权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中前40篇英文短文的中文译文相比,有6篇分别构成相同的文字作品,有34篇均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作品。9.2026年1月17日,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了林润南的损失并签订《和解协议书》,著作权人林润南出具《谅解书》,对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表示谅解。10.2026年1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不诉〔2026〕28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起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湘长检刑行意〔2026〕2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情况及案件来源;2.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长岳检刑不诉〔2026〕28号、29号、30号《不起诉决定书》各1份,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情况;3.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炜梣、杨丰公安侦查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在长沙地区代发侵权作品的数量、价格。4.《谅解书》1份、《和解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赔偿著作权人林润南的损失,并取得著作权人的谅解。5.《关于商请补充移送证据材料的函》1份,唐剑刑事案件卷宗复印件1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委托唐剑代发涉案作品364本,共计364单,快递费用合计1282元的事实。6.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王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徐向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和主体资格;7.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秦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刷合同单》复印件、西安秦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陕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作品《40篇文章搞定3500词》的印制成本价为4.97元每本;8.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陆航新视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刷及邮寄委托合同》复印件、电子发票打印件、出账回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陆航新视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的合作代发情况;9.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向荣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情况。10.湖南正源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复制、发行的《40篇文章搞定3500词》侵犯林润南《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的著作权。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当事人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林润南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当事人作为直播运营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侵权出版物,涉案受众范围广、传播链条开放,不仅侵害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与合法经济利益,同时扰乱出版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破坏版权保护市场环境,该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关于侵权主体认定方面:黄炜梣、杨丰系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其直播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系依据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安排、使用公司安排的直播账号、按公司营销计划执行,黄炜梣、杨丰涉案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著作权侵权行政责任应由当事人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关于侵权数量认定方面: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制、发行行为主要实施地为北京和西安。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机关依法对长沙作为侵权制品储藏地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核实,当事人委托唐剑开办的湖南陆航新视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发了涉案侵权书籍364本。关于侵权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以每本19.9元的价格向公众销售侵权作品,长沙作为侵权制品储藏地的相关侵权作品共计364本,销售额为19.9×364=7243.6元,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经营额。364本侵权作品的印刷成本为4.97×364=1809.08元,快递成本为1282元,故违法所得为7243.6-1809.08-1282=4152.52元。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关于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处理,因涉案364本侵权作品已经售出,无法收回,故不再予以没收;侵权复制品并非当事人直接制作,故本案无需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北京助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06项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当事人已经赔偿著作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在处罚裁量基准内从轻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52.52元;3.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06-10
2
(京)文执罚﹝2024﹞第100075号
罚款人民币16020元。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贰拾元。
16020.00元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