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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辣哥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4MA7KELKGX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七社(xz000296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5〕010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生产涉案批次辣白菜100盒,同日以3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有限公司36盒,其余64盒因为变质于2024年12月29日销毁。后经检测,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在生产时添加了日落黄。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108元。 当事人持有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吉食坊字第2202047001号,加工食品品种明细为蔬菜制品〔酱腌菜(酱腌菜:辣白菜)〕。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2025年1月15日,办案机构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该案件线索显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辣白菜日落黄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予以签收。办案机构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调查,指派程健、柴源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办案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生产涉案批次辣白菜100盒,同日以3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有限公司36盒,其余64盒因为变质于2024年12月29日销毁。后经检测,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在生产时添加了日落黄。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108元。 当事人持有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吉食坊字第2202047001号,加工食品品种明细为蔬菜制品〔酱腌菜(酱腌菜:辣白菜)〕。 当事人生产经营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白菜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货值金额为300元,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05项“较轻”、《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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