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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郭大酿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广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6JK09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九真镇郭大村七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2020年8月3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并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9006100290),从事散装白酒的生产经营活动。 涉案白酒为当事人于2025年9月18日生产的散装销售白酒,其中糯米酒和高粱酒各50公斤。当日,本局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天门市郭大酿酒坊生产经营的糯米酒(生产日期:2025-9-18,规格型号:散装,52%vo1)和高梁酒(生产日期:2025-9-18,规格型号:散装,51%vo1)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A2250224710167008C、№:A2250224710167010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9月18日抽检时,糯米酒和高粱酒各为50公斤。糯米酒以30元/公斤和高粱酒以20元/公斤的价格,各抽样了2公斤,剩余的各48公斤白酒当事人没有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白酒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100元。 2025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实施行政强制查封。后经当事人同意,本局于2025年11月20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查封涉案财物解除行政强制查封措施,依法先行处置。在当事人签订《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后,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将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48公斤糯米酒(52度)和48公斤高粱酒(51度)现场进行高温灭活销毁。 事后,当事人对使用的酒曲进行了更换,对酿酒设备、接酒的容器、发酵产地和发酵池进行了认真的清洁。并将酿制的白酒自行送检,经检测均已合格(检验报告№:J2025333930、№:J2025333931)。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2000元,两项合计21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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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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