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宁市顺财副食果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恒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4MA1BHE6U3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东宁市东宁镇永吉路7号鸿泽小区1层(原吉信2号楼8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5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案源登记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鲜肉时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改变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健康卡有效期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从业人员健康卡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经营的筷手小厨辣椒面(香辣干碟),生产日期2023年4月5日,保质期9个月,检察院检查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已将该食品下架处理,当事人共购进筷手小厨辣椒面(香辣干碟)10袋,销售3袋,剩余7袋,售价4元,共销售3袋。本案货值金额28元,本案违法所得12元。东宁市顺财副食果菜超市(张恒美)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见到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筷手小厨辣椒面(香辣干碟)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鲜肉时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改变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当事人张恒美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6.当事人经营的筷手小厨辣椒面(香辣干碟)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物来源。
警告#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000.00元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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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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