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世纪一百购物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联登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292FDK7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6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18
2018-05-10
(2018)浙0213民初2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梁*与宁波世纪一百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6〕49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王秀玲蔬菜摊以72元的价格购进10kg芹菜,在经营场所以11.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10月28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验,并按销售价支付了买样费用。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该中心出具的编号为332500001014的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百菌清、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抽样批次的不合格芹菜已全部售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芹菜的销售标价、销售记录以及进货凭证,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11.96=119.6元,扣除成本72元违法所得为47.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小过快处”执法办案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小过快处”执法办案模式试点建设事项清单1.0版》,当事人曾于同年销售不合格食品,且符合以下情况: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及其它涉刑移送案件等。本次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芹菜应按减轻处理。
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甬奉市监处罚﹝2024﹞128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从诸暨市汇锦食品有限公司以140元的价格购进9kg原味瓜子,在经营场所以10.8元/500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7月16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验,并按销售价支付了买样费用。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该院出具的编号为SPJ202407996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抽样批次的不合格原味瓜子已全部售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原味瓜子的现场销售标价、销售记录以及进货凭证,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194.4元,违法所得54.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味瓜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4.4元;二、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0054.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味瓜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4.4元;二、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0054.4元。
2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3
甬奉市监处罚﹝2023﹞126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宁波市镇海区**蔬菜摊以5.4元/kg的价格购进5kg长豇豆,以16元/kg的价格从宁波市**水产商行购进6kg千岛湖鲫鱼(活),并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长豇豆的销售价是11.96元/kg,千岛湖鲫鱼(活)的销售价是33.6元/kg。2023年6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按销售价支付了买样费用。2023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二份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报告编号分别为202320983、202321014,报告编号202320983:千岛湖鲫鱼(活)的恩诺沙星实测值333,超出了标准指标100的限量要求,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02321014:长豇豆的氟虫腈实测值0.043,超出了标准指标0.02的限量要求,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抽样剩余的不合格批次的长豇豆、千岛湖鲫鱼(活)已全部售完。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96×5+33.6×6=261.4元,违法所得为(11.96-5.4)×5+(33.6-16)×6=138.4元。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收货单、销售汇总表、营业执照等资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8.4元;二、罚款3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138.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8.4元;二、罚款3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138.4元。
3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