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乐汇生鲜食品零售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文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2GRXF4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畔山华府1栋104-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经营场所位于蕲春县漕河镇畔山华府1栋104-105号门面。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饮料区冰柜中有待售的旺旺牌O泡果奶味饮料7瓶,该饮料标注的主要信息为“食品名称:旺旺O泡果奶味饮料(原味),净含量350m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906”。上述饮料系供货商直接配送至当事人店内,进价3元/瓶,销价4元/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记录,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