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宏兴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世周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2768929861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西一路与西六路交汇处西北角(西江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9
2017-08-16
(2017)桂0802执809号之三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杨**、贵港市宏兴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12-31
2016-04-27
(2017)桂0802民初1002号
劳动争议
曾**与贵港市宏兴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6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31
2017-09-15
(2017)桂0802民初1856号
合伙协议纠纷
蒙**与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31
2017-09-15
(2017)桂0802民初1854号
合伙协议纠纷
杨*与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31
2017-09-15
(2017)桂0802民初1861号
合伙协议纠纷
杨**与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31
2017-06-08
(2017)桂0802民初1853号
合伙协议纠纷
陈**与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31
2017-09-15
(2017)桂0802民初1860号
合伙协议纠纷
雷**与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31
2017-09-15
(2017)桂0802民初2525号
合伙协议纠纷
彭**与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31
2017-09-15
(2017)桂0802民初1852号
合伙协议纠纷
蔡**与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31
2017-09-15
(2017)桂0802民初1859号
合伙协议纠纷
关**与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环罚字﹝2025﹞004号
2024年12月12日,贵港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中心、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在2024年5月21日至9月12日期间,存在不同品牌、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OBD读取的发动机控制单元参数CALID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3份。经调查,该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违规使用OBD信号干扰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小写:33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伍佰陆拾肆元整(小写:118564.00元)。
118564.00元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03-05
2
贵市监处罚﹝2024﹞42号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机构通往驻车坡道的通道没有硬化,并用于停放车辆及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控诉流程。2、桂K961E7、鄂QD7H69及桂RSF212三辆车的底盘检验人员与检验报告上签发的人员不一致。3、排放检验车间使用的环境参数变送器(温湿度部分,编号:FTH19111854)在2023年2月校准报告中的温度在15℃时示值修正值是+1.6℃、湿度在60%时示值修正值是+7.4%;另外使用的温湿度表(编号:21927)湿度在40%时示值误差+11%,上述两个在用计量器具均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BB.5.3 环境温度测量设备 在-10℃、0℃、20℃、30℃、40℃的环境下,环境温度的测量准确度应在±1.0℃以内。”、“BB.5.4 湿度测量设备 在20℃~30℃的环境温度下,在绝对湿度在5.5~12.2g/kg之间的环境条件下,绝对湿度(或者相对湿度)测量准确度应在±3%以内。”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B.5.4.1关于湿度计“应配备湿度计,相对湿度测量范围应为5%~95%,测量准确度应为±3%”的要求。4、机构在对桂K961E7、桂RZ6235进行栏板高度检验时,所使用的的测量设备(搭尺)没有经过检定/校准,并出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收取上述两辆车的检验费660元。5、抽查机构2024年6月20日、21日检验报告发现,桂R72222、桂RRW612、桂AQ0369等共17台车辆的左右灯远光发光强度检验值均为120000cd,即检验结果为同一值。这与检验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因检查事实确认单并未罗列所有抽查检验报告车牌号,无法核实其他车的车型,从而无法核实其他车辆的检验费收取情况,上述所记录的3辆车,当事人收取了车辆检验费共计700元。6、抽查车辆桂CRN822、K961E7、桂RE1290检验报告和视频,发现当事人未操作检查前风窗玻璃雨刮器,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中6.4.1.2f“客车、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的要求,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收取上述车辆的检验费共计860元。7、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零捌拾元整(¥3080.00元);(二)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万叁仟零捌拾元整(¥3308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