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青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海群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CJYRWL0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20号第29幢(A6)幢二层D-2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5﹞29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43瓶茅台193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出具了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14274号),辨认(鉴定)结果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现场检查还发现5瓶五粮液普五八代、3瓶1618五粮液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出具了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11794),辨认(鉴定)结果为“该样酒属侵犯我公司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1935、五粮液普五八代及1618五粮液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案涉茅台1935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1935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当事人销售案涉五粮液普五八代及1618五粮液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5瓶五粮液普五八代、3瓶1618五粮液酒;2、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1935、五粮液普五八代及1618五粮液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案涉茅台1935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1935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当事人销售案涉五粮液普五八代及1618五粮液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5瓶五粮液普五八代、3瓶1618五粮液酒;2、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80000.00元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