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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鑫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力显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2MA7LB7KEXJ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增村机场路与802乡道西行200米路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藁市监处罚〔2024〕412号
2024年9月6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核查任务一件,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编号:GZJ24370000435734551)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F0108101-2024),所附的检验报告称:河北高鑫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4月7日生产的“玉米粉”,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苯并[a]芘,标准指标:≤2.0,实测值:4.4,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2024年4月7日当事人接到惠民县淄角镇立民粮油调料店订单,需要采购30袋玉米粉,该公司因机器故障只生产了玉米粉5袋(有维修单),每袋19.5千克,每袋成本价是54元,2024年4月7日都销售到惠民县淄角镇立民粮油调料店,销售价是每袋55元,货值275元,获利5元。有销售票据、成品出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向惠民县淄角镇立民粮油调料店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9月13日接到惠民县淄角镇立民粮油调料店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不合格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库存,无法召回。中华工商时报于2024年9月25日刊登了召回公告,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产品出现的相关质量投诉反馈。河北高鑫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书,内容是抽检不合格玉米粉使用的玉米原料,是2024年1月20日从石家庄市藁城区鑫鹏家庭农场采购的,共购进了5吨,有玉米采购合同,采购时没有检测不知道玉米原粮不合格,该公司有2条生产线,一条生产线生产玉米碜,一条生产线生产玉米粉,公司主要产品是生产玉米碜,玉米粉加工较少,客户有需要就生产一部分,用这批玉米原粮2024年1月22日生产玉米粉32袋(每袋25公斤),2024年1月25日生产玉米粉30袋(每袋25公斤),2024年3月4日生产玉米粉28袋(每袋25公斤),2024年4月3日生产玉米粉45袋(每袋25公斤),2024年4月7日因机器故障只生产了玉米粉5袋(每袋19.5公斤),2024年4月7日生产的玉米粉和上述日期不合格玉米粉是同一批玉米原料生产的,上述玉米粉共使用同批玉米原粮4490公斤,2024年4月8日,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剩余510公斤原粮玉米未在生产,给了农户养殖使用了,上述日期生产的玉米粉已经于2024年6月24日被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希望我局不再对2024年4月7日同批原料生产的不合格玉米粉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5日、2024年3月4日、2024年4月3日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的玉米粉货值共9572元,获利135元。2024年4月7日因机器故障生产的玉米粉5袋(每袋19.5公斤),货值275元,获利5元,5个日期生产的玉米粉货值共9847元,当事人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严格按规定积极整改,更换了玉米原粮,同时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2024年6月1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苯并[a]芘、玉米赤霉烯酮2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结论为合格,已达到合格要求。整改后至今未出现过不合格玉米粉。
没收违法所得0.0275万元
0.00元
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2
石藁市监处罚﹝2024﹞182号
河北高鑫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玉米赤霉烯酮、苯并[a]芘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玉米粉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66000元。
66000.00元
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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