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东陵楚济堂石仑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小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81MA4LE52M6P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汨罗市罗江镇石仑山村17组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汨市监处罚﹝2024﹞66号
2024年4月17日,本局进行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架上陈列由扬州三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恬情?布洛芬混悬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70354;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规格:25毫升0.5克〕其室内温湿度表上的温度为23℃,当事人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本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汨市监罗江所责改〔2024〕20号),责令当事人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2024年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架上有由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漢森?四磨汤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044号;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规格:10毫升×8支1盒〕,其室内温湿度表上的温度为27℃,当事人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件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药房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