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先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2MA5LJ6CH0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城县内各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城市监处罚〔2023〕355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2000年开始从事销售生猪产品活动。2022年2月11日本局检查时,当事人的摊位上摆放有五花肉5.7斤、后腿肉17.7斤、猪头肉4斤等生猪产品待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生猪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五花肉10元/斤,后腿肉8元/斤,猪头肉6元/斤,上述生猪产品的总货值金额为222.6元。截至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尚未销售出上述生猪产品,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上述生猪产品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产品的胴体上未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本局依法对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生猪产品的情况为五花肉5.7斤、后腿肉17.7斤、猪头肉4斤。
2022年2月11日及2023年10月25日,本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柳城市监限提﹝2022﹞21021101号、柳城市监限提〔2023〕13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1.《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3.购进生猪产品的票据和销售凭证;4.于2022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五花肉5.7斤、后腿肉17.7斤、猪头肉4斤;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